关于明确在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中
对教师交流要求的说明
根据《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意见》(徐教[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2017年起,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竞聘高级岗位,均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交流或任教经历”。现根据我市各中小学校教师交流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有关教师交流在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中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岗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及评优评先,需具备相关教师交流经历。
(一)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岗教师是指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
今年申报职称、评优评先可不作教师交流要求的:
1.在现任教学校未满6年的教师。
2.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2018年符合:男1963年1月前出生;女,1968年1月前出生。以后逐年类推)的教师。
3.教研室、电教馆、教师发展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和其他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
(二)交流经历要求:
1.职评和评优评先中的教师交流经历要符合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流时限。
2.交流经历指的是从教以来所进行的交流。
(三)考虑各地推进教师交流情况不同,设置三年(2018--2020)过渡期。在过渡期,下列教师可以申报:
1.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援疆、援藏、援青等援外任务的、到外市挂职的、到农村扶贫或到农村学校支教、交流,半年以上的视为符合交流条件,但须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2.目前正处在交流过程中的教师,虽交流年限未达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流年限,但已承诺完成规定的交流任务,并提交《徐州市教师交流承诺书》。
3.有异校工作经历且达到规定年限的,在过渡期内视为交流。
4.因学校裁撤分流的,在过渡期内视为交流。
相关事项说明,由徐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各地、各单位在评审推荐时对已达到《意见》规定交流任务的教师给予相应加分鼓励。
三、对于不作交流要求的教师,主动参与交流的,在评审推荐时均将给予加分奖励。
四、需要参评教师提供交流证明材料
1.符合交流要求的,由流出学校出具《徐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内(托管学校)教师交流备案表》或《徐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跨学区教师交流审批表》。
2.不作交流要求的,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免予交流审核表》,说明原因,由学校审核同意,所属教育局人事部门确认盖章。
3.过渡期内正在交流的,由教师提交《教师交流承诺书》,学校同意,所属教育局人事部门鉴证盖章。
附件:
1.2018年徐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内(托管学校)教师交流备案表
2.2018年徐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跨学区教师交流审批表
3.免予交流审核表
4.教师交流承诺书
附件1
徐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
学区内(托管学校)教师交流备案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工作时间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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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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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等级 |
| 教师资格 种类及学科 |
| 任教学段 及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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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职务 |
| 分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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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所在学校 |
| 现所在 学校 |
| 进入现学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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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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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获奖年度 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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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习 及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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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出 学校 意见 | 年 月 日 | 流入学校意见 | 年 月 日 |
市教育局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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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荣誉称号、获奖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请注明时间和表彰部门;2.年度考核填写近5年情况;3.本表一式四份,交流教师本人、流出学校、流入学校和市教育局各一份。
附件2
徐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
跨学区教师交流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工作时间 |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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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等级 |
| 教师资格 种类及学科 |
| 任教学段 及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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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职务 |
| 分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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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所在学校 |
| 现所在 学校 |
| 进入现学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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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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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获奖年度 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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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习 及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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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出 学校 意见 | 年 月 日 | 流入学校意见 | 年 月 日 |
市教育局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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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荣誉称号、获奖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请注明时间和表彰部门;2.年度考核填写近5年情况;3.本表一式四份,交流教师本人、流出学校、流入学校和市教育局各一份。
附件3
徐州市中小学教师免予交流审核表
工作单位: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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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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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 评聘 时间 |
| 行政职务及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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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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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交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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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所属教育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教师交流承诺书
本人(教师)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申报要求,因在规定时限内尚未具备晋升规定的交流经历,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在2018年~2020年过渡期间内,服从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交流工作安排,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交流工作任务。
2.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权随时撤消推荐,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不予聘任(兑现)本人晋升的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相应的专技岗位(待遇)。
特此承诺。
承诺人(教师签名):
年 月 日